(家电企业需要关注哪些改变?)
肖鹏 曹焱鑫 王婵 胡晓桐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新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6日发布,该办法替代了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俗称中国版RoHS指令),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针对新版管理办法中家电企业关注较多的内容进行简单的解读,希望可以帮助广大家电企业及时应对新版管理办法的要求。
1、新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做了哪些主要调整?
(1)适用产品范围不同:
新版《管理办法》适用产品范围由原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扩大至电器电子产品。包括以下与家电生产企业密切相关的产品:
音视频设备、音响设备、制冷电器具、空气调节器、通风电器具、厨房电器具、清洁卫生电器具、美容、保健电器具、电热电力器具,以及缝纫、编织、电子钟表等加工设备及类似产品等,也包括如家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取暖器、燃气热水器,以及太阳能热水器等的电辅助家用器具等。
(2)扩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
《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3)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
《管理办法》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产品中的有害物质无限量要求,仅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可;“第二步”则对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 (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4)删除了有关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管理办法》中保留了有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包装物时,应当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的要求,由于我国已发布了有关产品包装物标识要求的国家标准,因此,《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产品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2、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还是以投放市场的时间为准?
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的。即产品的生产者应确保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3、《管理办法》中多处提到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主要指的是哪些标准?
《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 26125-2011,IDT IEC 62321:2008);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14);
4、上述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企业是否必须执行?
上述标准是为《管理办法》实施配套制定的,虽为推荐性标准,但属于《管理办法》中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所以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须遵照执行。
5、《管理办法》中电器电子产品定义中的“配套产品”指的是什么?
指的是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
(1)组件/部件、元器件、材料;
(2)用于维修、翻新、扩容或升级等的备件;
(3)标准或必需的附件/配件,或用于完成和/或增强产品功能、提高产品性能等的可选附件/配件等。
配套产品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的一部分也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6、产品生产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及SJ/T 11364-2014的要求声明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有情况应依据哪些文件?
相关方对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声明可依据:
① 供应链上有害物质数据的整合文件(高风险);
② 来自任何一方的检测报告(中高风险);
③ 供应商提供的第三方产品认证证书(中低风险)。
相关方应对声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保留对电器电子产品是否加贴标志及是否标识正确进行市场监督检查的权利。
7、SJ/T 11364-2014《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中有哪些需要产品生产企业注意的要求?
若产品符合《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即产品中不含限用有害物质,使用“标志Ⅰ”对产品进行标识,不使用“表1”产品中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格标示。
该标志一般为绿色,表示产品的环保属性,代表该产品是绿色环保产品,废弃后可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
“标志Ⅰ”如下:
若产品不符合《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即产品中含有限用的有害物质,则使用“标志Ⅱ”对产品进行标识,并需要使用“表1”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表格标示。
“标志Ⅱ”如下(中间的数字表示该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参照SJ/Z 11388-2009《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
以部件为单元,符合对应限用物质“限量要求”的部件在表格中标注为“○”,不符合对应限用物质“限量要求”的部件应标注为“X”。符合对应限用物质“限量要求”的部件不强制要求在该表中列出。“表1”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表格如下:
8、《管理办法》中规定,凡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应满足限量要求,《达标管理目录》将采取何种形式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委,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以客观、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在行业内进行适时评估。对于有害物质替代在经济上可行,技术上成熟的产品,将放入《达标管理目录》。凡进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其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GB/T 26572中规定的限量要求。《达标管理目录》将采取逐批次发布的形式。
9、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罚则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处罚条款。
各相关部委针对不同情况有各自的处罚条款,为确保协调一致,《管理办法》未进行具体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个人等,将移交并/或由商务、质检、海关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10、《管理办法》生效后,如果最终产品由于供应链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法规要求,那么是最终产品生产者还是供应商负这个责任?
当最终产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时,即使是由于上游供应商造成的问题也将由最终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其上游供应商的责任应由最终产品生产企业自行追溯。
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材料分析测试中心拥有大批高端化学、材料分析仪器设备,于2005年开始开展RoHS指令相关的检测测试工作,是国推RoHS自愿认证第一批20家实验室之一,可以完成产品的RoHS符合性测试、自愿认证中的试验测试,帮助产品生产企业应对新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中的强制性要求,降低产品风险,共同打造绿色、环保的新型产品。
曹焱鑫 | 材料中心 | 部门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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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正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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